为鼓励残疾人员自谋职业,减轻国家负担,经研究决定:对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劳务、修理、服 务性业务取得的收人,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商业经营的,如营业额较小,纳税后生活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