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富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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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教育管理制度

发布者:残联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5-07-10

 

为进一步规范干部职工教育工作,提倡和鼓励广大干部职工通过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现根据富委办[2002]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会实际,制订如下管理制度:

一、学历教育的管理

干部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必须按富委办[2002]6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到具备学历教育资格的教育单位参加学历培训。学历教育应当按序进行,同一个干部职工不得同时参加不同层次的学历进修,并且不得同时报学两种以上(含两种)学历教育(进修)。参加大学专科、本科等学习的,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干部在职学历教育(进修)学习审批表》,经党组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通过学习取得学历后,应在一个月内向所在单位提出更改学历的书面申请,提供毕业证书及毕业生登记表,并填写《干部学历情况更改(认定)申报表》。对符合更改(认定)条件的,由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审定并备案。

二、教育经费管理

干部职工经批准参加大专、本科、研究生学历教育或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并取得毕业(结业)证书的,单位给予报销学费或给予学费补助。取得大专学历的,学费全部报销;取得大学学历的,学费报销三分之二;取得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的,学费补贴5000元;取得研究生学历的,学费补贴8000元;领取学费补贴后,不再报销学费及其他学习费用。上述规定自本《办法》实施后每人享受一次,如再就读第二同等学历或更高学历,学费报销30%。干部未经批准参加学习的,其学习费用不予报销。报销学费或领取学费补贴,必须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定同意更改学历后方可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