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富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子女医疗费报销制度
发布时间:2005-07-10
为保障子女的基本医疗需求,适应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和深化,根据医疗部门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享受对象:本单位干部职工子女(参加工作除外)。 二、医疗费用报销范围:按公费医疗办公室规定的公费医疗用药规定办理。 三、就诊医院:与公医办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一致。 四、报销额度:每个子女全年医疗费用1000元以下者,单位给予一次性补贴600元,按年度发放。全年医疗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超过部分在年底凭门诊病历、医疗费发票、处方单报销60%。如发生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一次性超过5000元,另行讨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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