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富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富阳市关于开展司法救助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12-30
富法[2006]38号 富慈[200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有关部门: 现将《富阳市关于开展司法救助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富阳市人民法院 富阳市慈善总会 富阳市民政局 富阳市财政局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司法救助 实施办法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办、市委政法委,杭州中院执行局 富阳市关于开展司法救助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司法救助制度,切实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决定设立执行救助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执行救助,是指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为弱势群体案件的过程中,当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执行人,经过一定程序予以适当救助。 第二章 基金来源和管理 第二条 市慈善资金安排50万元作为司法救助专项基金。该基金实行专款专用,滚动使用,按年补足。 第三条 法院发放执行救助基金后,执行到位的款项优先补入该基金。 第四条 每案实行一次性救助,额度不超过执行标的5O%,最高限额为1万元;特别困难者,可救助l万元至3万元,但案件必须终结执行。 第三章 执行救助的适用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限定的执行救助申请执行人只能是向法院申请案件的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 本基金适用于以下未能有效执行的案件,且生活困难需救助的申请执行人: (一)工伤、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二)追索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案件; (三)拖欠劳动工资或劳动报酬案件; (四)其他案件的当事人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亦适用本基金: 1、老、弱、病、残等社会弱势群体且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 2、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3、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五)其他确需救助的情形。 法院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对上述弱势群体进行司法救助而予以缓缴的诉讼期间的实际支出费用(如鉴定费、公告费、评估费等),从该项基金中支出。 第七条 申请执行救助的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执行人员已经采取与案件相适应的执行措施; (二)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长期下落不明,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 第四章 执行救助的申请和发放 第八条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救助的,除了须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外,还应根据案件情况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因急需治疗而申请执行救助的,应当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 (二)因生活严重困难申请执行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收到书面申请后,由案件主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认为符合执行救助条件的,经合议庭评议同意后,写出执行救助报告,填写《执行救助意见表》一式二份,由执行局长审核并报分管院长批准。申请救助金额超过1万元的,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 经审核批准的,执行局登记确认后,将《执行救助意见表》报院财务部门,由法院财务人员向市慈善总会递交。 第十一条 市慈善总会收到《执行救助意见表》后,复核并发放救助款项。 第十二条 申请执行人必须书面承诺,受救助案件的执行款到位后,须向执行救助基金补回救助款。 第五章 执行救助的监督 第十三条 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救助的,必须严格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提出申请,如果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经查证核实,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救助款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在办理执行救助的过程中,执行人员如有违纪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如遇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法院、慈善总会、民政、财政另行商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富阳市人民法院 富阳市慈善总会 富阳市民政局 富阳市财政局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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